吉林储能容量补偿:330元/kW·年,8h折算!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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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吉林省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吉林省能源局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明确储能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并附《吉林省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考核机制》。

 

储能充放电价格政策

 

充放电价格分三类: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实行清单制,充电按单一电量制输配电价执行,放电退减输配电费;电源侧储能与新能源场站一体化结算;用户侧储能与所属用户用电属性一致,原则上不向电网放电。

 

具体如下:

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服务于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为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实行清单制管理,具体清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发布并动态调整。

 

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充电时视作电力用户,缴纳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系统运行费用,按单一电量制用户执行输配电价(220千伏用户暂按110(66)千伏输配电价标准执行),不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参与市场后充放电价按市场规则执行。放电电量相应退减输配电费。

 

电源侧储能。在新能源场站内配建、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的储能,应与配建新能源一体化参与电力市场,与新能源场站整体结算电费。

 

用户侧储能。用户侧储能与所属用户视为整体,用电属性与所属用户一致,充电价格与所属用户执行相同价格政策,原则上不得向电网放电。

 

容量补偿标准

 

未参与配储的电网侧独立储能,以吉林煤电容量电价330元/千瓦·年为基础,按顶峰能力折算(折算基准为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8小时),费用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

 

独立储能容量电价考核机制

 

吉林省各级电力调度机构负责调管范围内纳入清单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月度和每日最大出力的考核。

 

申报方法:每月20日前,纳入清单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申报次月最大放电功率及最大放电功率连续放电时长,若未及时申报,则默认次月最大放电功率及最大放电功率连续放电时长为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载明的额定放电功率及时长(上个月开展满功率连续放电试验测试的,以测试实际值为准)。

 

考核方式:考核以纳入清单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申报的最大放电功率及最大放电功率连续放电时长作为当日考核基准值。

 

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在月内发生2次考核不达标的,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10%;发生3次考核不达标的,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50%;发生4次及以上的,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100%。

 

对于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部扣减累计发生3次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取消其年内后续获取容量电费的资格。

 

新建项目自正式纳入清单并转商用次月起按本机制计算月度容量电费。项目退出清单后,自退出次月起停止执行容量电价机制。

2026年5月14日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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