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0元/kW·年,辽宁发电侧容量补偿机制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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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征求《关于建立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及配套政策意见的函,对容量电价补偿机制、可靠容量补偿费用扣减办法、电力市场报价替换办法、发电侧运行成本补偿和调查实施细则进行意见征集。通知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1年。

 

根据通知,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的实时范围主要包括: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纳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清单管理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及省间外购电(目前暂仅考虑直流通道送电方式)。

 

通知详细制定了可靠容量电费的计算方式、补偿标准,以及各具体参数的计算方法:

 

可靠容量电费=可靠容量×容量补偿标准×容量供需系数-扣减费用

 

其中,本年度辽宁省容量补偿标准暂按照370元/千瓦·年(含税)执行,执行期限1年。执行期满后,根据测算情况,结合市场运行情况、机组成本、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可靠容量

 

系统总可靠容量=各类机组的可靠容量+外受通道可靠容量。

 

电网侧独立储能可靠容量=交流侧最大放电功率时长/前3年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最大放电功率。其中,满功率连续放电时长大于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时取1,交流侧最大放电功率取年度最高及最低温度下实测放电功率的较小值。

 

煤电机组可靠容量按机组额定容量扣除综合厂用电率后确定,综合厂用电率(不含大功率用电设备用电量)依据近3年运行数据确定,可靠容量核定不扣减用户侧大功率用电设备额定功率;大功率用电设备视为用户侧用电设备,所用电量缴纳输配电费。

 

外购电力以独立控制区送电的,视为省内机组计算可靠容量;以其他方式送电的,暂仅考虑直流通道送电方式,可靠容量为纳入年度电力电量平衡的合同约定的最大送电功率乘以可靠容量系数,可靠容量系数按近3年系统净负荷高峰时段送电曲线平均负荷率的最小值确定。平均负荷率=平均送电功率÷当年合同约定的最大送电功率,大于1时取1。

 

其他类型机组按照对保障系统供电可靠性的实际贡献能力确定。

 

容量供需系数

 

容量供需系数=目标年系统总容量需求/总可靠容量。

 

考虑目前对净负荷预测存在难度,可暂参考近3年系统容量供需比的较大值。初期,考虑用户电价承受能力,数值大于1时取1。

 

扣减费用

 

以激励机组增强顶峰能力为目标,对其实际提供的容量与未达到调度指令或年度核定的可靠容量之间的缺口容量进行扣减,实行“按效付费、按年清算”。

 

缺口容量指机组在全年系统顶峰时段内,因自身原因未能按调度指令提供其核定可靠容量的不足额度。

 

扣减费用=当年系统顶峰时段的缺口容量×容量补偿标准×容量供需系数。

 

机组次年可获得的容量补偿费用=核定可靠容量×容量补偿标准×容量供需系数-扣减费用。

 

发电侧费用清算:当年的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费用扣减费用在下一年度进行清算。

 

用户侧费用分享:当年的发电侧可靠容量扣减费用在下一年度按12个月等额冲抵系统运行费。

 

机组的年度可靠容量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本省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相关方案或办法按年予以核定,并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公布次年各机组可靠容量(简称“核定可靠容量”)。

 

机组在全年系统顶峰时段内的运行数据是费用扣减认定的依据。调度机构在顶峰时段可能出现前至少8小时对市场主体做出预警通知。最终用于可靠容量补偿费用扣减的“全年系统顶峰时段”,由调度机构根据上一年度实际运行数据,按照本省可靠容量补偿机制确定的系统净负荷最高时段回溯确定,原则上选取前5%时段,于次年初向市场主体公布。

 

通知指出:容量电费按月结算,按年清算。各类型机组的年度可靠容量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年予以核定。以激励机组增强顶峰能力为目标,对其实际提供的容量与未达到调度指令或年度核定的可靠容量之间的缺口容量进行扣减,实行“按效付费、按年清算”。

 

费用分摊方面,可靠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通过省内全体工商业用户及外送电(不含以独立控制区外送的)按当月用户用电量及外送电量比例分摊,由省电力公司按月发布、按年清算,在系统运行费用下设“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电费”科目。新建煤电机组、纳入补偿范围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自正式商运次月起执行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

 

需要注意的是: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建立后,不再设置煤电中长期交易价格下限,同步建立中长期交易价格联动机制,初期要求一定比例的煤电中长期电量,其交易价格与现货市场价格联动,其电量比例暂不低于煤电中长期签约比例要求(不含滚动撮合交易)。完善零售套餐价格机制,要求零售套餐中设置零售用户价格封顶选项,封顶价格考虑用户侧中长期合同差价费用、现货市场价格及分摊返还费用等因素确定。对于外受电量,鼓励90%部分按省内年度中长期交易均价执行,10%部分按省内现货市场价格执行,视辽宁省电力市场运行实际情况,由省价格主管部门适时予以调整。

2026年4月21日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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