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行业范围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行业范围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发改办投资〔2025〕9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等要求,更好发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REITs”)盘活存量资产、促进投资良性循环的作用,我委对基础设施REITs发行范围作了进一步拓展,形成了《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行业范围清单(2025年版)》(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清单》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常态化发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24〕1014号)等常态化推荐发行阶段有关政策要求进行申报。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中央企业要坚持“优中选优”,严格把关项目质量,强化风险意识,高质量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我委将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并结合各方面意见,适时修订《清单》,并动态完善有关项目申报要求,更好发挥基础设施REITs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5年11月15日
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行业范围清单(2025年版)
下列行业领域范围内,全国各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均可申报。
1.交通基础设施。包括收费公路、铁路、机场、港口项目。
2.能源基础设施。包括风电、太阳能发电、水力发电、天然气发电、生物质发电、核电等清洁能源项目;储能设施项目;清洁低碳、灵活高效的燃煤发电(含热电联产煤电)项目;特高压输电项目,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其中,燃煤发电项目应具备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纯凝工况最小发电出力在30%额定负荷及以下;掺烧生物质、氢、氨等低碳燃料,掺烧热量比例不低于10%;配备大规模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设备。
3.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城镇供水、供气、供热项目,以及停车场项目。
4.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环境基础设施、固废危废医废处理环境基础设施、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础设施项目。
5.仓储物流基础设施。面向社会提供物品储存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仓库,包括通用仓库项目以及冷库等专业仓库项目。
6.园区基础设施。位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新区、国家级与省级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研发平台、工业厂房、创业孵化器、产业加速器、产业发展服务平台等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其中,国家级与省级开发区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版)》发布名单为准,2018年以后的开发区需取得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名单为准。若纳入项目底层资产的单体建筑中包含物理上不可分割、产权上归属于同一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的酒店和配套底商,且占同一单体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30%的,可纳入项目底层资产。
7.新型基础设施。包括数据中心类、人工智能基础设施项目,5G、通信铁塔、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宽带网络项目,智能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城市项目。
8.租赁住房。包括各直辖市及人口净流入大城市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专业机构自持、不分拆单独出售且长期用于出租的市场化租赁住房项目,以及专门为园区入驻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租赁住房项目(园区范围与“6.园区基础设施”的范围要求一致)。
9.水利设施。具有供水、发电等功能的水利设施项目。
10.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包括自然文化遗产、国家AAAAA级和AAAA级旅游景区项目。在景区规划范围内、产权上归属于同一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的配套旅游酒店可纳入项目底层资产。
11.消费基础设施。包括百货商场、购物中心、商业街区、农贸市场等城乡商业网点项目,家居、建材、纺织等各类消费品市场项目,保障基本民生的社区商业项目,体育场馆项目,以及商旅文体健等多业态融合的商业综合体项目。与上述消费基础设施物理上不可分割、产权上归属于同一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的酒店和商业办公用房,可纳入项目底层资产,其建筑面积占底层资产总建筑面积比例合计原则上不得超过30%,特殊情况下最高不得超过50%。四星级及以上酒店项目。
12.商业办公设施。超大特大城市的超甲级、甲级商务楼宇项目。
13.养老设施。依法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项目。
14.城市更新设施。老旧街区、老旧厂区更新改造项目,以及涵盖上述多种资产类型的城市更新综合设施项目。
15.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要求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对于租赁住房、消费基础设施、商业办公设施、养老设施、城市更新设施等领域项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应为开展相关业务的独立法人主体,不得从事商品住宅开发业务。
来源丨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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