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5元/kWh,内蒙古155GWh独立储能可获10年容量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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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蒙古能源局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加快新型储能建设的通知》(内能源电力字(2025)120号)。

 

通知取消了电源侧独立储能的定义,明确了“直接接入公用电网直接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服务电力系统运行、可以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的新型储能电站"的新型储能电站均为独立储能电站。

 

据了解,2024年内蒙古已经发布了2批次电网侧储能示范项目、2批次专项行动,独立储能总规模超155GWh。

 

通知表示,通知所指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是指直接接入公用电网直接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服务电力系统运行,可以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的新型储能电站。

 

独立新型储能电站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平常运行可自主选择是否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可自主申报充放电曲线,充放电量按照市场交易规则和要求结算。在发生危及电力系统安全事故(事件)及其他必要情况时,所有调管范围内的新型储能应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直接调用,直接调用期间按照独立储能充放电价格机制执行。

 

对纳入自治区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规划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向公用电网的放电量执行补偿,补偿标准一年一定,每年9月底前公布次年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明确后执行时间为10年。

 

2025年度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补偿标准为0.35元/kWh,2025年6月30日前不能开工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不执行2025年度补偿标准。

 

独立新型储能电站的补偿费用以月度为周期在发电机组(厂站)间根据装机容量分摊,包括自治区范围内接入蒙西、蒙东电网的各发电机组(厂站),暂不包括分散式分布式电源、光伏扶贫电站。电网企业按月测算补偿资金规模和各发电机组(厂站)的分摊费用,向各发电厂发布。

 

原文如下:

来源|储能之音

2025年3月19日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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