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发文加大打击电力市场串通报价交易行为力度
近期电力现货市场中发电公司串通报价,进而损害其他经营主体的行为日益增多,引发监管部门高度关注。
11月11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近期国家能源局聚焦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先后组织开展了电力领域综合监管和电力市场秩序突出问题专项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部分经营主体存在违反市场交易规则、实施串通报价等问题,损害了其他经营主体的利益。
《通知》强调,各经营主体应依法合规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实行串通报价、哄抬价格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不得利用“发售一体”优势直接或变相以降低所属售电公司购电成本的方式抢占市场份额。
比如河南能源监管办近期就发现,发电企业市场交易价格趋同竞价不充分、市场交易信息披露不及时。交易价格趋同竞价不充分,就涉嫌发电企业之间进行串通报价。
事实上,串通报价行为在电力现货市场并非近期才出现,而是由来已久。当前大部分省份中火电机组是现货市场的定价机组,火电定价可以决定市场价格走势,当一个省份火电资产过分集中,那么火电企业就比较容易联合起来抬高报价。
针对串通报价行为,监管部门并非没有监测手段。比如湖北省能源局发布的《进一步加强电力现货市场风险防范的通知》,就提出要加强现货报价串通监测,对省内所有煤电机组报价进行同质性测试,当机组申报价格相似度超过基准阈值C(暂取为99%,后续可视情调整),由市场运营机构将该机组的申报价格替换为变动成本报价。
只是一直以来,相关部门并没有很好的执行和考核。最近一段时间,多个省份火电企业联合串通报价的行为越来越多,引发了监管部门高度关注。
《通知》强调,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等进行严肃查处。
以下是《通知》原文: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能综通监管〔2024〕148号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关发电企业:
近期,国家能源局聚焦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先后组织开展了电力领域综合监管和电力市场秩序突出问题专项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部分经营主体存在违反市场交易规则、实施串通报价等问题,损害了其他经营主体的利益。为有效防范市场运营风险,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交易行为,保障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部署要求
(一)各经营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等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部署要求,加快推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治理完善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依法合规经营,不得利用市场力或串通其他经营主体在电力市场中进行排他性行为、不正当竞争。
二、持续推动经营主体合规交易
(二)各经营主体应自觉维护公平公正电力市场秩序,严格遵守电力市场规则及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实行串通报价、哄抬价格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
(三)拥有售电公司的发电企业,不得利用“发售一体”优势直接或变相以降低所属售电公司购电成本的方式抢占市场份额,不得对民营售电公司等各类售电主体和电力大用户进行区别对待。
(四)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市场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强化市场内部自律管理,督促市场成员签订自律公约并规范执行。
三、着力规范市场报价行为
(五)各经营主体要进一步规范市场报价行为,综合考虑机组固定成本、燃料成本、能源供需等客观情况合规报价,推动交易价格真实准确反映电力商品价值。
(六)各经营主体原则上以市场注册主体为单位独立进行报价。各经营主体间不得通过口头约定、签订协议等方式串通报价。有多个发电厂组成的发电企业进行电能量交易,不得集中报价。
(七)发电侧、售电侧相关经营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在中长期双边协商交易外统一约定交易价格、电量等申报要素实现特定交易。
四、定期做好市场监测分析
(八)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要按照“谁运营、谁防范,谁运营、谁监控”的原则,履行好市场监控和风险防控责任,对违反交易规则、串通报价等违规行为依规开展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同时每半年向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报送监测情况总结。
五、不断强化日常监管
(九)各派出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综合运用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手段,及时发现扰乱市场秩序问题,督促相关经营主体认真整改。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等进行严肃查处。
(十)各经营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如发现相关问题线索要及时向属地派出机构报告。重大情况相关派出机构按规定报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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